宁政〔2011〕2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 征收补偿适用对象及方式 
    (一)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意见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二、征收组织方式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成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蕉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蕉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住建、规划、清违中心、执法局、土地收储中心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三、征收程序 
    (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蕉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蕉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蕉城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区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应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房屋征收公告由蕉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公告应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方案等有关情况。 
    (四)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限内向蕉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蕉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研究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意见,对确需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征收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方案实施征收前,蕉城区人民政府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原则 
    1.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1)住宅以外的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公益性建筑、乡镇企业; 
    (2)住宅中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附属间(建筑层高小于2.20米); 
    (3)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物; 
    (4)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人住宅补偿计价方式:合法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单价×成新率+二次装修价; 
    2.住宅杂物间、附属间(建筑层高小于2.20米)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款=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杂物间重置价单价×成新率; 
    3.二次装修及重置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方式 
    (一)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合法的房屋,原则上实行“拆一补一、等面积置换”。对原住宅主体是二层或二层以下且产权合法的,除按1:1计算可安置面积外,可奖励一定比例的安置面积。 
    (二)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建设标准及计价标准 
    1.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小区。 
    2.征收人保证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毛坯房)且配套设施到位的,用于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差价。未超过20㎡的,可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的,均按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购买。 
    六、房屋手续不全的补偿办法 
    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票证等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调查核实,并经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合法权益补偿。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93年8月1日《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前, 建房用地已审批的房屋。 
    其他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标准。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宁政文〔2011〕2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若与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