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214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项目 | 被征 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费 标准 (万元/公顷) | 
        
            | 宁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试验楼 | 七都镇黄厝村 | 水田 | 0.1762 | 64.5 | 
        
            | 其他农用地 | 0.0180 | 35.475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385 | 64.5 | 
    
 
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2016〕1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如下:
    
        
            | 项目 | 被征 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 宁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试验楼 | 七都镇黄厝村 | 水田 | 0.1762 | 11.3649 | 
        
            | 其他农用地 | 0.0180 | 0.6386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385 | 2.4833 | 
    
 
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2016〕1号)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6月7日前以村委会或本村民小组为单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593-2990009。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3日